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特殊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国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权力任务发生重大影响决定前,应该听取利弊关联人的看法。本案中,大化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撤证行政行为前,已经晓得大国用(2013)第0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上的房产抵押给原告李士敏、李清源,决定撤销该证的行为势必影响到被告的重大好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实行告诉原告撤销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原告的陈说跟申辩以及事后能够追求的接济道路等正当法律程序。同时大化县人民政府辩称已经穷尽所有手腕通知第三人韦志全予以配合,但未能对此主意供给证据证明,第三人亦予以否定,其应当承当不利的法律成果。据此,大化县人民政府所作被诉行政行为违背公然、公正、公平的正当程序原则,不具备合法性,应依法予以撤销,www.bn0z0.cn。
原题目:大化县政府撤销待拍卖房屋土地使用证违法
中国青年报此前曾报道,今年2月9日,南宁市民李士敏、李清源与韦志全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借款典质担保物??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的一栋4层楼房行将被司法拍卖时,其土地应用证却被大化县国民政府一纸公文注销。(详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5月23日报道《法院筹备拍卖的屋宇土地使用证被县政府发文注销》)
截至记者发稿,大化县人民政府对这一判决成果尚未提起上诉。
义务编纂:刘光博
大化县政府下发的这份大政处字(2017)1号文《关于撤销韦志全土地使用证的决定》,重要的法律根据分辨为土地登记措施第七章第五十八条中举五章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南宁市民李士敏、李清源诉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行动守法案作出一审裁决,断定大化县人民政府此前撤销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反合法程序准则,不存在正当性,应依法予以撤销其今年2月9日所作大政处字(2017)1号文《对于撤销韦志全土地使用证的决议》。
但李士敏、李清源以为,文书中所援用的两条法律并不实用于大化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大化县政府在撤销证书进程中有显明的程序过错,如不努力向韦志全转达变革告诉导致其无奈定期办理手续、没有依照法律划定先公示再撤销而是先撤销再公示等。
起源:中国青年报 ( 2017年09月19日 06 版)